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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言论自由(美国无关真理的言论自由)

  引子

  *本文摘自《权力是靠不住的:美国政治文化探析》

  只要适当说出事实,一切罗曼史立即黯然失色。

  ——沃尔特·惠特曼

  正文

  依据《美国宪法》,公民拥有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私有财产权、免受酷刑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统一的,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在美国政治文化中,美国人最珍视的是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他们看来, 如果没有了言论自由,其他很多自由就不存在,至少得 不到可靠的保障。所以,言论自由被许多美国人视为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

  自由首先是思想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 在表现。从字面意义来看,言论自由就是你想要说什么 就可以说什么,但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讨论言论自由主要是看民众是否有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看政府是否能容忍民众的公开批评。言论自由就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切权威包括理论、制度、领袖的作为,只要不危 害公共安全,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可以任 由人们评说的。

  为什么美国如此看重言论自由,甚至倡导言论自由呢?有学者曾经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解释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在被誉为自由主义巅峰之作的《论自由》一书中,穆勒以气势磅礴的递进逻辑论证了言论自由对于人类追寻真相与真理的重要性:

  第一,被权威或者主流压制的言论也许是正确 的。

  第二,纵使被压制的言论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含有部分真理;另外,任何普遍意见也未必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 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 真理,若不经过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多数接受者就不会去领会或感知它的理性根据。

  第四,教条容易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 西,不仅无益于致善,而且妨碍着寻求根据,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 中生长出来。

  不过,美国政治文化里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理根本不沾边。只要是一个人,脸上长着嘴,就有表达自己 思想的权利,这与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与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 想法来。

  因此,在美国不仅可以经常听到不同声音,而且可以听到千奇百怪的声音,包括滥用言论自由者发出的不和谐音。

  20世纪70年代,美国反战运动风起云涌,有人偷了关 于美国参与越战的国防部文件,交给反战的媒体。美国联邦政府获得消息后立即申请法院禁止报道,宣称一旦公布这些文件,后果将是“增加美国战士的伤亡、摧毁 盟国合作、极大增加和敌人谈判的困难并延长战争”。

  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分别做出不同判决:哥伦比亚特区 法院准许《华盛顿邮报》发行消息,而第二巡回区法院 却禁止《纽约时报》发表同样的报道。联邦最高法院接 手了这个案子的上诉,并以6∶3的表决结果驳回政府的 请求,判决政府所出示的证据并不足以禁止敏感文件的 披露。最高法院的全体意见是:“对于任何对言论的事 前禁止,本院都推定它违宪无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 的举证负担,为施加这类限制提供理由。”

  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在美国,即便是颠覆政府和政权的言论、鼓吹暴力的言论,只要不能引发“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严重后果,就受《美国宪法》保护; 批评官员及政府的言论更是受《美国宪法》保护。只要 无法证明这些言论是“恶意”、明知故犯、“罔顾事实”, 那么它们也受《美国宪法》保护。

  所谓的“言论”自由并不局限于“言论”,美国政治对“言论”的界定不限于口头和书面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还包括图画、表演等以行为为表现形式的思想表达。即便是 象征国家信念和价值、看似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旗,也不是“言论”不可以“自由发挥”的例外。2000年3月29日,美 国参议院以63票赞成37票反对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 而使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搁浅。这是美国参议院第三次就是否在宪法中增加保护国旗的条款进行投票表决。

  最高法院的解释是: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它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但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焚烧国旗的行为之所以不算违法,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抗议意见(如反越战、反种族主义、反霸权主义等),和保护国旗一样都是为了保卫宪法所代表的民主、自由的价值。

  言论自由对美国政治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美式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一方面,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自由公平的选举。选民只有获得了与投票选择相关的信息,如候选人情况、竞选主张等,才能做 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否则选举就将失去意义。另一 方面,只有民众自由表达意见,政府才能获得民众信息 的反馈,才能受到舆论的监督。所以,美国人想避免政 府胡作非为,首先要捍卫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所有言论都受保护吗?

  人类的几乎所有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一个人挥动拳头 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尖。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尽管《美 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并 非所有的言论都受保护。在美国,区别一个人的言论是 否受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是,他的言论是否会危害公共 安全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第一种不受保护的言论叫不实言论,通常称作“诽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事实的错误陈述没有宪法 价值,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或利益的诽谤性和欺诈性言 论不受宪法保护。

  不过,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 员、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在审查诽谤 案件时,政府作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护最少,因为政 府拥有巨大的资源和影响力,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保护自 己的名誉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护之少位居其次; 而普通个人受到的保护力度最强,因为普通个人作为最 弱势的群体,只能依靠法律作为保护他们名誉和利益的 最后防线。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确 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的“实质恶意”(actual malice)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在对此案的裁决中说,《宪法第一修 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 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 的,或不顾事实真相。据此,媒体仅仅依据可疑的消息 来源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所作的不实报道不构成诽 谤。只有当媒体明知是不实消息或存在严重疏忽的情况 下(比如已经获得了真相的录音带却没有去听等),依 然发布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不实报道才构成诽谤。 这个要求大大高于对普通个人诽谤的标准,对普通个人 的诽谤只需证明不实言论造成损害即可。

  第二种不受保护的言论叫煽动言论,鼓吹暴力和破坏和平秩序、产生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的言论不受保 护。比如,在拥挤的剧场假装呼喊“着火了”,类似这样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言论被认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不受宪法保护。

  但是,什么样的危险算是危险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么地步算是“清楚”?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这 些看来很模糊的问题是一步步在现实的法律判例中界定 的。

  20世纪初,美国最高法院曾将美国共产党领袖定为有 阴谋颠覆政府罪。但后来他们发现,这些共产党领导人所说的“暴力革命”和“武装推翻政府”,更像是在宣传一 种信仰,“直接组织暴动”和“宣传暴动”毕竟是两码事, 也就是说这种宣传可能引起的“危险”,并不是非常“清 楚”和“现实”的。

  所以,1969年之后,“在剧院里谎称失火而引起恐慌”的原创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作出更为严格的修正:(1)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向前推进一步,认为在只有这些言论迫在眉睫地威胁到国家安全时,才可以干涉;(2) 将“清楚和现实危险”原则从一条肯定政府干预言论自由 的限制性规则转化为禁止政府干预言论自由的否定性原 则。从如果(if)言论带来“清楚和现实危险”,国会便 有权预防,转化为唯有(only)在威胁“迫在眉睫”时, 国会才能采取拯救国家的措施。

  第三种不受保护的言论是威胁言论,即对他人和群体的具有实质性暴力威胁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不过,认定威胁并不是简单地从内容判断,而是依据意图和可能性判断是否具有实质威胁性。

  最高法院1969年裁决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少年宣称“如果他们给我一把枪,我第一个要瞄准的人就是林登•约翰逊(时任美国总统)。”最高法院裁决该言论虽然具有冒犯性,但结合上下文及其假设语气,其含义是表明对总统的一种政治态度,因此不具有实质威胁性。

  但如果一种表达超越了“表态”,表现出了潜在的危险性,就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威胁。比如诅咒他人出门被车撞死不是威胁,但对他人说“我会用车撞死你”则构成实质性威胁。另外,在飞机上冒称劫机,或者模仿暴力案件情节在公众场合开玩笑,虽然未必有主观的暴力意图,但因为可能引发实质的混乱和危险,也会被认为是 实质性威胁。

  第四种不受保护的言论是淫秽言论。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1973年确立“当代社区标准”认为,普通人以生活环境为标准,认为言论在整体上带有色情挑逗性,违法且露骨地描述性行为并使人反感,而且该言论不具有文艺和 科学价值的,即构成受管制的淫秽言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 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作为淫秽言论的特例,儿童色情在美国属于高压线。 最高法院1982年裁定:包含儿童性行为的材料不属于言 论自由,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美国法律对儿 童色情的管制相当严厉,即使仅仅下载、观看或拥有儿童色情资料都可能是重罪。佛罗里达曾有一名26岁男子被发现拥有数百张儿童色情图片,被判处仅次于死刑的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除以上种类外,言论自由的例外还包括挑衅性的脏话、侵犯隐私的言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其他种 类。另外,对特定领域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公务员、军人、教师、律师等还有特别的职业言论限制。 除了以上所列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言论之外,美国社会还有发表公开言论的一些潜规则,即不可以公开负面评 论有色人群、持不同政见者、女性和多元性取向者,否 则很容易会引发民众和媒体的口诛笔伐。由此可见,美 国的言论自由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自由”。

  如何“限制”言论?

  虽然美国的确存在许多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言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的尺度却比我们想象中要严格得多。美国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清楚的定义和明确的界限,并且严格限定在狭窄的范围内。

  首先,政府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共利益来限制言论自由的表达范围和方式,但不能直接封杀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内容。比方说,政府可以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由限制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可以规定集 会、游行或示威的路线、时间和方式,可以划定禁止集 会、游行、示威的街道和区域。但是若因为不赞同公民 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所表达的意愿而拒绝批准公民的 申请,则属于侵害公民权利。

  其次,政府限制言论的手段很少用许可证制、检查制和报告制度等事前预防(prior restraint),一般是用刑 事、行政和民事等方面的事后追惩(subsequent punishment)。事前预防所限制的是言论自由的表达权 利,依据主要是主观预测而不是言论引起的现实危害, 比如马克思曾辛辣嘲讽过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在美 国,事前预防制、特别是检查制和报告制原则上只适用 于极少数场合——如战争期间和一些特定媒体,利用有 限波段和频道的电子媒体使用许可制度,在电影作品分 级管理体系中使用检查制度等。

  事后追惩制则是当言论发表以后,政府根据它所产生 的或即将产生的现实弊害来追惩言论者。可以说,这是 一种“亡羊补牢”“以儆效尤”之举,限制言论的主要依据 是言论发表后带来的现实危害、而非发表前的“主观臆 测”,其合理合法性远强于事前预防。但即便是事后惩 罚,其力度、条件和范围也必须受到严格界定。

  在网络、电话和电子监听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在政府能力和权力更大的今天,对言论限制的滥用可能彻底毁灭公民的个人隐私,阻碍公民履行权利力。因此, 美国司法系统对所限制的言论和限制言论的方式都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

  资料来源:

  《权力是靠不住的:美国政治文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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